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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出狱后不思悔改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02 10:47:52


    花甲老人“贼”心不改,刑满释放后却又干起了老本行。2015年10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155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交财政。

    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5年7月24日11时许、2015年8月1日19时许、2015年8月4日5时许、2015年,分别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扶沟县某某物流门口的可爱鸟小时代牌电动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现该车已依法从林某某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妻子姜某某);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于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邮政储蓄所附近的邦德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现该车已依法发还被害人杜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经营史丹利化肥店附近的赛鸽牌自行车盗走,后以5元价格卖给一名卖西瓜男子;在扶沟县尚村岗兴旺超市附近盗窃一辆蓝鸟牌24型自行车,后将该车停放于李某某家中(现该车已依法从李某某处扣押)。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太康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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