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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万元假币,惊现超市存储柜

5名涉案人员最高领刑十四年

  发布时间:2010-05-27 14:34:29


把38万元假币藏在超市存储柜中,以为拿着钥匙条形码,就可以万无一失……不料,假币被超市人员清点存储柜时发现并报警,警方顺藤摸瓜,最终侦破一起涉案500万元出售、购买假币案。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5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4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茂福以贩卖假币牟利为目的先后向黄某(在逃)购买假币533.05万元。2009年6月,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卖给被告人余秀河假币200万元,卖给唐乃海(已判刑)、余书秀(已判刑)假币32万元。被告人余秀河购买假币200万元后,于2009年7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卖给被告人王团营假币40万元,2009年7月3日被告人王团营从北京回洛阳后将40万元假币交给事先预谋一起购买假币牟利的被告人王自涛、王刚军。被告人王自涛、王刚军收到假币后在洛阳市西工区人和宾馆卖给张旭映(另案处理)假币2万元。后将剩余38万假币存放于西工某大型超市存包处被发现。案发后已追缴涉案假币380.7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茂福、余秀河、王团营、王刚军、王自涛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购买、销售,其中被告人王茂福、余秀河购买、销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告人王团营、王刚军、王自涛共同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销售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王茂福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余秀河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王团营、王刚军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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