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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否承担储户存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21 09:32:00


    笔者认为银行应赔偿李某全部存款损失,理由如下:原告李某在被告银行开设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合法有效。银行有义务对储蓄的资金严格管理,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原告李某作为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密码。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的存款被盗刷后立即挂失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但案件目前未侦破,故该银行卡应该认定为被盗刷。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其需要密码与卡内相关磁条信息相吻合方能实现支付,虽然交易密码应由原告李某妥善保管,但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其具有专业知识,有义务实现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保护,以及承担识别伪卡技术的责任。在银行不能证明是李某密码保管不当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认定银行没有尽到防止银行卡盗刷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银行应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马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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