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7日,西工区对原告卢某等五人诉洛龙区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系列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驳回了五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洛阳市中院对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后,该院审结的首例此类案件。
经审理查明:卢某等五人系洛阳市洛龙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村民。2014年10月12日,五原告以快递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本村916.773亩基本农田的征地信息。被告于当月13日收到申请,于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9日交邮政局以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当月30日,小营村负责邮件收发的同志签收了邮件。五原告称11月18日才在本村内的墙上看到被告作出的《答复》,认为被告的答复超过了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公开涉案基本农田被征用的全部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具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职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本案中,被告于10月13日收到申请,于当月29日将《答复》向原告交邮寄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履行了公开职责。原告以看到《答复》的时间作为认定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