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给别人钱时,能不能先扣利息?12月16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一起借款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先行扣除的“利息”不算利息,而是本金。
2013年6月2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王某借款10万元,使用期6个月(按月支付手续费4000元)”。等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遂导致本案纠纷。原告在庭审中认可,2013年6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96000元,4000元作为利息预先扣除,借款期内的利息已付清。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应予认定。原告在庭审中认可2013年6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96000元,4000元作为利息预先扣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原告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6000元。借条中约定的每月手续费4000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相关利率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利息损失,因自2013年11月30日起计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利息将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故逾期利息按原告的诉讼请求24000元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借款96000元的逾期利息24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