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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20 15:00:22



    银行卡未离身,卡里的钱却莫名其妙地被他人盗刷,市民胡某一气之下将银行诉至法院。11月10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结这起银行卡纠纷案。判决发卡行承担胡某受到的全部损失17297元。

    胡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4月13日下午1点17分,胡某突然连续收到四条短信,提示他的借记卡通过ATM机取款支出四笔款项共计17100元,并产生手续费179元,但胡某当时并未取钱,而且银行卡就在他身上。他立即来到该银行询问。查询后得知该四笔交易是在广州一银行被刷取的。胡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然案件已被受理,但一直没有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银行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对储蓄的资金严格管理,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本案中,原告在发现持有借记卡的资金流失时及时报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其需要密码与卡内相关磁条信息相吻合方能实现支付,虽然交易密码应由储户妥善保管,但银行作为发卡机构,有义务实现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保护,以及承担识别伪卡技术的责任。在发卡行不能证明是胡某密码保管不当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认定发卡行没有尽到防止银行卡盗刷的义务。因此,被告银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此案主审法官同时提醒,因胡某已报案,如该案侦破后,被告发卡行最终可向确定的取款人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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