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退还所购衣物发生纠纷,一男子指使二人闯入他人服装店泼油漆报复以泄私愤,造成万元损失。2014年9月22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吴某因其女友陈某在洛阳市西工区新都汇某服装店为其购买的衣物不合适,因退换货问题与该服装店发生纠纷,遂于2014年4月3日上午指使李、张二人用油漆泼洒该服装店内待售的衣服,经鉴定,被毁坏衣物价值11209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店主翁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3000元,翁某和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