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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谨慎外借 为防将来埋隐患

一起姓名权纠纷案让人长记性

  发布时间:2014-10-20 11:07:35


    自己的身份证糊里糊涂借予他人使用,并购买优惠房源,不料,十多年后“东窗事发”。2014年9月9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这起离奇的姓名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崔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的姓名权,配合张某将其姓名从崔某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中除名,并赔偿张某损失4000元。10月15日,笔者在承办法官处得到证实,该判决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已生效。

    张某和崔某原系朋友关系。1996年崔某单位分配给其房屋一套,该房屋于1998年参加房改,崔某为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借用张某的身份证,并称张某为自己的配偶,购得了该房产。后二人并未结婚,各自成立了家庭。2011年7月张某丈夫单位销售保障性住房,张某因无房欲购买该保障房。但经资格审查,发现张某已经购买过崔某单位的房改房,因此张某夫妇丧失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至此张某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崔某另作他用的事实真相。张某多次与崔某协商将崔某房屋界定卡上的“配偶”登记更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达到目的,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立即停止侵害张某的姓名权,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住房折扣。职工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原、被告均承认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且从未建立夫妻关系。被告参加单位房改时,虚构原告是其配偶,因此根据相关的房改政策获得了一定的原告工龄折扣房款的优惠,故原告要求更改登记内容,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行为导致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致使原告实际并不能享受相应的购房优惠政策,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的数额,但考虑到被告因此获利,原告的权益确实受到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因事情的发生与原、被告的行为均有一定的关系,且原、被告为“配偶”只是记载于特定的档案中,且未对外公布,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减损其外部评价,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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