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新安县孙某得知执行一庭要在其村委会门口张贴限期履行公告的情况后,当即表示履行,急忙从孟津县赶到西工,将53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这是西工区法院“两公告”措施确定后第二天就见成效的成功案例。
2009年,家住新安县磁涧镇的孙某,承包了一个办公楼外墙粉刷工程。同是磁涧镇人的杨某在工地干活时,被孙某租用的上料机挂住,摔下板架受伤。经法院调解,孙某需赔偿杨某3万元。该雇员受害赔偿案于2011年4月立案执行后,法院多次做工作,但被执行人孙某并不积极履行,当年履行1.5万元后,就拖着不给;2013年履行3500元后,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玩起了“躲猫猫”。申请人杨某靠拄拐行走,家庭困难,对该案的执行很是着急,多次来法院催促。
承办该案的执行一庭正在为难之时,院党组作出了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限期履行公告、拘留决定公告的部署,以“邻里评判”的压力敦促履行、提高执行效率,并确定由执行一庭重点实施。执行一庭庭长马宏良当即决定将该案作为突破口,于4月24日上午带领执行员王中亮、郭嘉铭深入孙某所在的村,准备张贴公告。在孟津县打工的孙某得知情况后,立即给法官打来电话,说“千万别贴,太丢人,今天上午就交钱”。于是,执行人员和孙某同时往法院赶,中午13:00,孙某将53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并对余款写下了保证书。法官当即将执行款交给申请人,缓解了其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