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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虚假证据 驳回诉讼请求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4-04-20 09:21:53


   4月10日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意外死亡证明系伪造,不但没有采信该证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还因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依法对其罚款50000元。

   2010年9月10日,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2011年5月28日,借款人刘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日,刘某在原告处投保意外伤害险,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原告。2012年2月1日16时,被保险人刘某在保险期间因急性肝功能衰竭晚期、Ⅰ型呼吸衰竭等多发性病症住院治疗,同月3日15时出院,后在家中死亡。原告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保险金,在诉状中自述“被保险人刘某其2012年2月2日晚9点左右在家门口送客人时,不慎摔倒在地致头部受伤,第二天6点左右在家中死亡……”,并提供卫生所医生和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虚假证明加以印证。

   西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与住院病历相矛盾。原告主张权利时应当提供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据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妨害诉讼,应当受到制裁,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及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因受利益驱动,在诉讼活动中不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一旦查实上述违法行为,不但违法证据不被采信,法院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奉劝试图以身试法者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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