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了热门话题。笔者认为,贪污受贿10万元、500万元,量刑基本在10年上下,除却其中或许存在的地区平衡和个案情节差异等因素,即使存在外界认为的“不公”,并不是法院在量刑把握上有偏差,而是立法时就已造成了偏差。
纵观现代各国立法,并未要求以一定的数额为入罪标准,大多以犯罪主体身份、犯罪动机、是否利用职务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在刑法典中规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极其罕见。例如德国在受贿罪的处罚上,对司法人员的刑罚要比一般公务员严厉的多,无论是起点刑还是最高刑都是一般公务员的两倍。在客观要件上没有构成犯罪最低数额的限制,受贿罪的成立不受实际收受与否的限制。美国联邦贿赂法第201条则规定,对于犯有重型贿赂罪的(有枉法意图),判处15年以下的拘禁刑;对于犯有轻刑贿赂罪的(无枉法意图),判处2年以下的拘禁刑。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数额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由来已久,而且客观上也造成量刑结果的不合理,进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对此,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吴可征认为,改变这种“怪”现状,可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降低以贪污、受贿数额量刑为主的分量,增加其他量刑因素的比重,比如犯罪动机、主体身份、受贿次数等。第二,仿照其他一些国家,制定“量刑指南”,把量刑标准细化、统一化,何种情形用何种判法,挤出法官自由裁量权中的“水分”,扯断法律弹性过大的“橡皮筋”。三是受贿行贿应一视同仁,在贿赂案件当中,多是处理受贿人,而行贿人则免责化、轻责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亦对受贿与行贿同等处罚,即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作相同的评价。应在刑事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同时加大对其经济制裁,增加行贿的风险和成本,从而给准备行贿的人以巨大的心理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