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4条率先提出“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首次将“整形美容”问题正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对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给予回应。
近年来,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加入整形和纹身“大军”,整形的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整形的增多,因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渐呈上升趋势。在此领域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已不容忽视。
目前除了广州市和台湾地区外,国家立法尚未对此现象进行规范。为此,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吴可征建议:法院根据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医疗整形机构和卫生执法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未成年人美容整形手术认真把关,高度重视和慎重对未成年美容整形手术。医疗整形机构与未成年签订医疗整形服务合同时应当采用与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的方式更为合理,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加强法制宣传。通过真实的案例,采用普法进校园、现场开庭、媒体刊播等方式,让大众认识到未成年美容整形的危险性,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并建议立法机关对此方面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