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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 夫妻共同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3-11-17 19:16:15


为牟取非法利益,洛阳市洛龙区的张某、李某夫妻二人竟然制售“毒豆芽”,最终难逃法律制裁。11月1日,西工区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张某、李某在家中生产豆芽,拿到西工区一农贸市场的柜台上销售。2013年6月,农业部门在对豆芽抽样检测时发现,二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无根素)有毒成分,这些是国家命令禁止的食品用加工助剂。后二人被公安加工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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