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婪之下,什么事情都可能置于不顾。86年出生的嵩县牛某竟将“第三只”手伸向自己女友的好友。10月13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去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牛某利用其女友与被害人张某同租一室之机,偷配房门钥匙进入房间,将被害人放置于屋内的拉杆箱用刀割开,将箱内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鼠标及200多元港币盗走。经洛阳市西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500元,该鼠标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退还被害人。2013年4月16日牛某投案并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将赃物笔记本电脑退还被害人,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