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购来路不明的黄金饰品数额较大而触犯了法律,10月12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韩某在洛阳市老城区经营一家黄铂金加工回收店。2012年3月30日,在店内其明知杨某(已判决)销售的黄金饰品来路不明,仍以14000元左右的价格从杨某处收购项链、手链等黄金饰品约49克(价值19698元)。案发后韩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周某损失18000元,取得了周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因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