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骑摩托车在银行搜寻目标,一人开汽车路旁接应,来自广西的3人“飞车党”13天内在河南信阳、驻马店、洛阳等五地市银行门口疯狂抢夺他人钱财的被告人覃雄光、江泳、卢仿有均以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5万元。这是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以银行取钱人为目标的流窜抢夺犯罪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8日至21日,预谋抢夺银行取钱者的被告人覃雄光、江泳、卢仿有(3人均系广西陆川县青年农民)。采用由覃雄光、江泳驾驶摩托车在银行门口选择作案对象后夺取钱财,并由卢仿有驾驶汽车接应逃离作案地的手段,分别在河南省信阳市、驻马店市、洛阳市、三门峡市、鹤壁市等地五次夺取他人钱财计234900元。经受害人举报后此案引起河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力量在交通检查收费站设卡抓捕。2008年10月21日15时12分,上午才在鹤壁市作案后的3被告人在豫鄂站落网。
西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雄光、江泳、卢仿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在13天之内多次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告人覃雄光因抢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作出文首判决。犯罪工具车牌号为桂K0958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本田125型红色摩托车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