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外作品

“锦旗情结”当解

  发布时间:2013-09-12 09:54:47


众所周知,象征荣耀、表达敬意的锦旗和镜匾在人们心中有着十分光彩的地位。因而,在不少政法机关的墙上悬挂着一面面表达溢美之词的旗、匾,诸如在工作总结中以收到多少旗、匾引以为荣更是司空见惯。但笔者以为,政法机关的“锦旗情结”当解,“受旗之风”当刹,其理由是:一是受之有愧。为人民服务,既是共产党人的天职,也是政法干警的法定职责,实乃天经地义。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应办之事,何以要叫人感恩戴德?比如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尽早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既是人民法院法定义务所在,也是司法为民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理当依法享有的权益,但送旗、匾向法院致谢者多乎哉也!二是有损民利。送一锦旗或镜匾,少则数十元,多则数百元。无疑增加了百姓的负担。对于低收入者和农民而言,就是几个月的油盐钱,让他们如此破费又于心何忍?!三是滋骄助腐。由于“受旗”成习,无形中使有的干警滋生骄傲自满情绪。在有的干警看来,为当事人办案似乎就成了当事人的恩人,当事人理当知恩图报。因此,面对当事人送旗赠匾,心安理得,来着不拒。甚至有的为片面捞取政治荣誉有意点拨当事人相送也不乏其人,更有人因受旗受礼而走向腐败……

司法为民,贵在忧民与爱民。因此,在如何对待当事人送表意物品一事上,我们不仅要不以为喜,且要反以为害。在全国法院系统从严整治队伍纪律之时,不妨将禁收旗、匾也作为法院的一项明规,在制度上革除这一看似合情但不合理的陈规陋习,让无私为民之风在法庭荡漾。鉴此,“锦旗情结”当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