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党某是河南省洛阳市红山乡一对近邻,平常两家相处很好,但是在2011年7月3日陈家丢失了2000元钱后,二人反目成仇。由于案件至今尚未侦破,陈某怀疑是党某所为,两家又多次因此吵骂,附近村民大多知道此事,党某家旁边的电线杆上还出现了“小偷党某”的字样,党湾村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党某将对方诉至西工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党某赔礼道歉,并将该书面赔礼道歉在村委会办公地点等处张贴不少于十处以消除影响。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先后2次到陈家,均没有成功。7月25日,执行法官冒着35度的高温再次来到村中,在村委主任的配合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