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1日《大河报》报道,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河南省高院向立法机关和侦查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买孩子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为此叫好。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国人为“打拐”投入人力之多、资本之大难计其数,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依旧十分猖獗。究其因,一是受暴利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甚至在有的地方业已形成“拐卖一条龙”的流水作业;二是暗流汹涌的地下黑市,为“拐卖犯罪”提供了得以生存的土壤;三是买孩不以为罪、不以为耻、不以为害的买方实已成“拐卖犯罪”的帮凶和推手。严峻的“打拐”情势告诫我们,“打拐”务必要“打买”。
“打拐”务必要“打买”,是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应有之举。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打拐”斗争中存在重“打拐”而轻“打买”的错误倾向,只考虑买方家庭缺儿少女、买方对被拐孩子不赖以及付出心血与金钱代价的“情”,而忽视了拐卖儿童犯罪同样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买”哪有“卖”的“理”,更忽略了“买”和“卖”都是构成拐卖犯罪中缺一不可的“链”。从情理上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与打击行贿受贿犯罪好有一比,正如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之言:“对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像打击受贿犯罪一样,不但要严惩受贿者,还要追究行贿者的责任。因此,必须让收买儿童的家庭也负刑事责任。”多年的打拐事实佐证:正是由于买方“有孩就买”来者不拒的贪子之念,才为拐卖儿童犯罪推波助澜、火上浇油。因此,“打拐”也要与时俱进,以变就变。既要打击“拐卖方”,也要打击“收买方”。
“打拐”务必要“打买”,是源头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力之举。从犯罪构成层面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尽管有其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且也实施了诸如盗窃、诱骗儿童的诸般犯罪行为,但如果没有买家,拐卖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最终就难以实现。由此可见,只有通过“打买”,才能向人们传递“打拐”也“打买”的正能量,使人们不仅知道收买儿童是万万干不得的罪恶之举,更懂得收买不仅是犯罪,而且定要落得鸡飞蛋打一场空的可悲下场与要负刑事责任的代价。从而,使“买家”从此不想买、不敢买、不会买,因此,“打拐”只有既重“打卖”也重“打买”,才能彻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生存土壤,既能阻断欲靠拐卖妇女儿童非法牟利者的财路,也能阻断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后路,从而倒逼欲靠拐卖儿童发财者从此金盆洗手,立地成佛。
和谐社会分母要靠家家安宁分子集合,“打拐”正能量要在“打买”给力中凝聚。因此,只有“打拐”与“打买”一起发力,“双打”齐下,才能从源头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也才能真正实现国人万家团圆、阖家欢乐的“幸福中国梦”。鉴此,笔者期盼河南高院“打买”的司法建议之花神州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