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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当自重

  发布时间:2013-05-20 13:47:4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新华社记者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当记者问及虚假广告、明星代言问题食品问题时,最高院有关负责人明确答复“即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罪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每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处罚。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明星该承担责任的要依法追责,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明星涉及虚假广告宣传将追究“三责”。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笔者为首次司法解释打击明星涉假广告叫好。

众所周知,多年来,广告之多之滥之假已到令人生厌之地步。翻阅报刊,收听广播,放眼荧屏,可谓“明星广告”大擂台。笑星、歌星、影视体明星齐上阵,你方“广”罢我登场。他们本来没吃过这种药,本来没用过这种保健品和化妆品,却有钱能使嘴推磨,让说什么就说什么,什么话都敢说,什么海口都敢夸。由于明星们鹦鹉学舌,蛊惑人心,本来的“丑小鸭”摇身一变成了“白天鹅”。商家、广告业主之所以都有“明星情结”,说白了,他们并非真正看重明星那张秀色可餐的脸和那副迷人的身材,而瞄准的实则是他们名扬四海、声誉八方的名望和名声这一无形资产。名人与明星作为人们熟知的公众人物,既具有社会知名度,又具有大众信誉度。因而,商家不惜花费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巨资包装一个产品广告,图得就是人们的“追星效应”。也真是福无双至,祸不单行,由于明星们只被丰厚的代言油水遮望眼,不少人身陷“代言门”而难以自拔,更有义愤填膺的消费者怒将虚假产品的广告明星推上被告席者比比皆是。

从广告文化视角看,广告无疑是一门艺术,一则广告它赋予了产品的文化品位与精神个性,好的广告不仅起到介绍产品、引起消费者注意、刺激消费的作用,且是人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升华品格的艺术品。从广告效力作用上看,广告又是一种社会责任。消费者是通过商家把广告作为载体而认知产品的。因而,广告用语,既事关商家声誉,也维系民众安危。尤其是一些直接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当慎之又慎。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广告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既是对广告制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广告领域的“高压线”。在人们纷纷抱怨假冒伪劣产品屡打不绝的时日,谁能说与一些名人、明星为虚假产品的广告大唱赞歌没有关系?!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少名人、明星患有“爱广告、乱广告”的“广告病”,症结乃在对涉假广告的名人与明星制裁处罚不力。因而,整顿广告市场,涉假广告的名人与明星不能成为“漏网之鱼”。两高首度出台司法解释,可谓首开规范明星代言、打击虚假广告先河。

    明星代言当慎言,严把“三关”是上策。一把法律关,就是要守法代言,依法广告。如有的产品就属代言“雷区”,那是谁也碰不得的。为整治虚假医药广告,国家专门出台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的规定。因而,即便是医药商找上门来,也切不可因酬劳丰厚而“来者不拒”;二把产品质量关。诚然,名人明星虽不是产品鉴定专家,但既为商家产品代言,就应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如相关产品的证明文件、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定要知其合格与否,万万不可只“低头数钱”而不“抬头看证”;三把用语关。广告用语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眼球而作。因而,作为产品代言人对其广告用语当慎之又慎,切不可仍把自己当演员,把广告用语当台词照本宣科。而应深知广告用语既是公众信赖产品的依据,也是公众依此对簿公堂的证据。用语越离谱,吹得越凶,也将自己套得越牢。

明星代言当自重。两高明确明星代言之责,这既是净化市场、依法整治虚假广告的需要,也是构建诚信与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举。因此,作为公众喜爱的名人、明星,当自尊、自爱、自重,远离虚假广告,莫让虚假广告误了自个儿的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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