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90后女子李某结识情人赵某,频频约会被丈夫建某发现,遭到毒打。李某为安慰丈夫,竟出主意让丈夫带人毒打情人解气,并借机抢劫赵某现金15万元。2013年5月3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建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其同伙杜某、姚某、胡某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建某因被告人李某(与建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便让李某将赵某约出,预谋索财。2012年3月3日上午,李某约被害人赵某见面后二人驾车至洛阳市。期间,李某短信告知建某其去向。建某联系了杜某、胡某、姚某帮忙教训赵某。当晚21时许,四人便驱车跟随赵某、李某至洛阳市西工区某宾馆某房间,建某等人对赵某进行殴打,其中建某持刀对赵某进行威胁并殴打,逼迫赵某拿钱。后李某先后从被害人赵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15万元,得手后建某等人于次日11时许将赵某释放。后建某赃款存入投资担保公司及用于购买黄金首饰等,并分给杜某、胡某、姚某共计20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136710元已追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建某、李某、姚某、杜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五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建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杜某、胡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