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戴中周针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特向被告某医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医疗整形机构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医疗整形服务合同时应当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美容整形也备受未成年人的青睐,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整形的增多,此类案件渐呈上升趋势。2009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2起,2010年3起,2012年已5起。对未成年在此领域范围内的保护问题已不容忽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如下原因:
就未成年人而言,一是爱美之心作祟。天天浸淫在观看电视选秀节目、偶像剧里的青少年们,年纪虽不大,却能对时下的审美标准耳熟能详,出于对偶像的模仿和对他人美丽外表的艳羡,不免会有“爱美之心”和“变美之心”。二是缺乏正确引导。从心理上来说,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冲动,对美容整形有时只是出于好奇,并没有很正确很理性的认识,缺乏家庭教导及社会引导。
就院方而言,目前整个美容整形行业存在广告多、监管松诸多乱现象,从业人员不乏素质低、胆子大,为了招揽生意,求财心切,不问对方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近,西工区法院民一庭审理的这起美容整形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就是由于院方明知对方属未成年仍与对方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所致。监护人认为院方违反了医疗服务规范第十条的规定,在没有通知监护人的情况下给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手术,给未成年的成长带来损害;院方则认为该未成年人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 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就立法而言,我国内地相关法律保护尚不完善。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帮助未满18岁青少年文身或穿洞将触犯法律,可要求其赔偿并负责激光祛除文身的费用,情形严重者触犯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地对未成年整容亦需强化责任追究,2012年10月21日,《广州市未成年保护规定(草案)》在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网上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其中就规定了医院及整形机构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下,禁止为未成年人进行非医学整形手术。
众所周知,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爱美有度也有限,片面追求则适得其反,千万不可心血来潮弄巧成拙,美容不成反损容。不少姿色原本不错的女子,美容“美”成残疾,甚至一命呜呼者也时有所闻,未成年美容整形引发的事故更是不容小觑。为此,笔者建议:
出于个人需要,每个人自身条件不同,有的孩子因为先天或其他原因,可能的确需要作一些形象上的改变,比如唇裂、毁容等,但盲目整容很可能造成身体上的重大伤害,甚至影响到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未成年人美容整形在立法尚未禁止前一定要因人而异,三思后行。
法院根据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向医疗整形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医疗整形机构与未成年签订医疗整形服务合同时应当采用与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的方式更为合理,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针对该案暴露的问题,院方对已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整形手术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规范整形医疗整形机构的行为。
加强法制宣传。通过真实的案例,采用现场开庭、媒体刊播等方式,让大众认识到未成年美容整形的危险性,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