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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04 18:36:55



2026)豫0303刑1


罪犯杨卷才,男,汉族,194912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小学文化,西平县某有限洛阳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

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对杨卷才以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杨卷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2025)豫03刑终44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杨卷才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杨卷才经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其疾病名称及分期分型: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不稳定性心绞痛  心功能级;2.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组;3.心律失常--心房颤动;4.心脏射频消融术后;5.主动脉瓣置换状态;6.陈旧性脑梗死;7.颈动脉粥样硬化;8.高尿酸血症。诊断结论为:罪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之规定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罪犯杨卷才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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