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将地板打穿而未及时堵漏,导致楼下邻居被水淹无法居住。8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楼上户主赔偿楼下邻居各类损失6800元。
原告王某在西工某小区购买新居一套。2009年9月将该所房产装修完毕正准备入住时发现发现刚装修好的房屋屋顶大面积被水浸泡,楼顶上直接有一处被打穿。后反映到物管中心,物管中心经查是由于被告刘某于9月15日将自家楼板打穿与下层房贯通造成地面破损。后9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在没有防水作用的地面上过量用水,致使渗到下层原告房内顶面,致使顶面起皮鼓泡。事发后该物业公司组织两家业主进行协商,但被告坚持自己没有过错遂协商无果。2011年1月被告家中再次发生漏水现象,漏水从原告卫生间的浴霸内流出,给原告一家的生活造成不便。原告再次找原告要求解决,但因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原告家中部分扣板确实出现裂痕,被告家中卫生间内地板有裂痕、孔眼,双方对此事实现象均无异议。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了鉴定。法院委托河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作出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各类损失共32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房屋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也享有同样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有权对其房屋内的专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其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更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被告处于楼上楼下的关系,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人,被告在装修自己的房屋时应该在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以方便邻里、团结互助为原则安全进行。但被告由于疏于对自己房屋的管理,在装修过程中在没有防水作用的地面上过量用水,致使水渗漏到原告家中,造成原告新房顶面损坏,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且造成经济损失,此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