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合游客体验刺激、享乐惊险的娱乐心情,过山车、海盗船等新奇游乐设施应运而生。但由于安全隐患,乐极生悲事件亦不时发生,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大型游乐设施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0年7月的一天,时年24岁的洛阳市辛店镇女村民赵某到洛阳某公园游玩,乘坐由张某管理的“迪斯科”转盘娱乐,因机器晃动幅度较大,她未遵循该设施“禁止抓护栏”的安全提示,在机器开动后仍将手抓在护栏上致伤,当即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4562.56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垫付医疗费4000元。原告起诉后,设施管理者与公园二被告均称已尽到安全义务没有过错。审理中,依被告申请对赵某的伤残等级予以司法鉴定,北京发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西工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游乐场所内受伤这一事实属实。该公园娱乐设施的管理人员虽对注意事项进行了安全提示,但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入园顾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责任,故对赵某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损伤的原因系未遵守安全提示,在参与娱乐活动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应对其损害负主要责任,故综合双方过失,酌定由公园赔偿原告损失的40%为宜。根据原告因伤致残后所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1078.75元,判决该公园赔偿赵某损失总额的40%并减去被告张某先行支付的4000元,即48431.5元。
法官温馨提示: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到城里游玩已成了乡下人的家常便饭。但安全游乐应成为每位游乐者的常识。本案中如花似玉的姑娘却落得终身残疾的悲剧向我们警示:只有严格遵守娱乐安全提示,我们才能真正达到游中取乐、愉悦心情的目的,也才能“高高兴兴游玩去,平平安安回家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