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王某与他人斗殴,被某公安机关处罚。后王某不服,向西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西工法院经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事人撤诉。针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西工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书。8月16日,公安机关对落实司法建议的情况进行反馈。
西工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该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适用法律不规范的问题。该分局对王某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条共有两款,分别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公安分局没有适用具体的款。
西工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准确适用条款应具体到条、款、项、目。本案进行的处罚所依据的正是该条第一款的内容,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以后更好的规范执法行为,西工法院向该分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分局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要具体明确,不仅要正确适用法条,还要适用该法条中必须适用的部分款、项、目。
该公安分局接到司法建议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做出批示,要求将情况通报全局,并在内部网上发布此信息。同时,该分局针对我院建议,着手对其2010年以来所办理案件进行全面检查,举一反三,查找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迅速落实进行整改。同时,建章立制,坚持执法培训,严格案件材料审核把关,认真进行案件评查,落实网上执法办案,实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努力提高执法管理效能和执法办案水平,杜绝同类现象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