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9月17日上午,时年73岁的郭奶奶乘坐洛阳一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不慎摔伤,当日入住解放军五三四医院。经诊断:左第5、6、7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次年1月31日,原告出院,共计住院136天,公交公司支付其医疗费8872.69元。住院期间儿子和侄女两人陪护。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予以司法鉴定,2010年11月10日依法委托。2012年4月,洛阳济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9月17日,原告在被告公交公司所属的公交车上摔伤的事实客观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因司机操作不慎导致原告摔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758.32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显而易见,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院在判决中之所以侧重考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首先,老人和公交公司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即原告上车购票或刷卡后,就已与被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乘车合同。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但由于驾驶员违规操作,致使原告受伤致残,故被告对原告负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过错方应当赔偿受害方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有: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80元(30元×136天=4080元);营养费1360元(10元×136天=1360元);因原告并未提交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其护理费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16720.92元(为22438元/年÷365天×136天×2人=16720.92元);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18194.80元/年×10%×5年=9097.40元;根据原告就医时间、地点、人数及次数,酌定其交通费为5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31758.32元。同时,考虑原告高龄因伤致残,精神受到了一定的损害,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关于原告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是因为综合我国国情考虑,如此高龄老人早已不在务工行列。其三,为防止今后再度发生类似悲剧,法官特别提醒,一方面,城市公交公司一定要教育好公交司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安全驾驶观,文明驾驶,安全运营,仅仅因一个急刹车导致一位老人致残,公交公司损失达48000余元,教训不可谓不深;另一方面,高龄老人出行乘坐公交车最好应有家人陪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