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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岂能走歪门 假烟坑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12-08-20 10:34:00


商丘村民刘某本在洛阳繁华地段经营一家烟酒商店,效益可观。但做梦都想暴富的他因一次收购“中华”、“玉溪”、“苏烟”等巨额假烟被烟草专卖人员查获,日前被洛阳西工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2年1月13日16时许,洛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配合下对该市西工区七一南路一民房进行突击检查,在该民房二楼被告人刘某租赁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中华”、“玉溪”、“苏烟”等卷烟产品共计856条,并将正在该房屋内搬运货物的刘某当场抓获。经鉴定,其中789条卷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91180元,剩余67条卷烟产品属于真烟。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所经营的烟酒商行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西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产品,价值2911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所购买的假烟尚未销售,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文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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