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一户只能买一套房”的政策限制,16年前,老王在买房时将名字落在女儿名下。后来,老王多次要求女儿将房产过户到他名下未果,他无奈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但令他想不到的是,法院以“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其女儿所有。近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老王因家中房屋面积小,居住太拥挤,1996年他又向单位申请一套住房,但国家实行房改规定每户只能买一套。经商议,老王遂以当时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女儿的名义购买,购房款由老王夫妇承担。之后老王申购了一套54.47平方米住房,并以女儿的名义交了房款,共计18103元。
从购房至今,老王夫妇一直在该房居住。其间,他多次找女儿协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要求将房款归还,但均被拒。无奈之下,老王夫妇只好将女儿告上法庭,诉求法院解决。审理中,老王女儿则辩称:所有权登记在她名下,该房屋应是她的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公有住房出售产权界定卡》中记录购房职工为老王女儿,房屋产权单位占20%,住户占80%。且在2008年7月3日,该房产再次确认时显示购房职工为老王女儿,产权比例为住户占100%,同年10月并领取房产证。
法院认为,在取得房产时,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未以协议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且争议的房产现已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未出资取得产权登记,双方物权债权相互交叉,在未进行分离之前,不宜确认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结合案情,法院以维持现状为好,不宜作出割裂亲情利益的判决。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张沛提醒说,亲属、朋友、同事之间有关不动产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严谨、合法地订立物权合同,否则,出现纠纷时很难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