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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核要与创新社会管理接轨

  发布时间:2012-06-20 12:36:13


法官考核是人民法院对法官实施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强化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时日,人民法院的法官考核工作理应与时俱进、与创新社会管理接轨。

首先,要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看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和谐度。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90周年大会上谈到关于化解矛盾时强调:“我们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主动正视矛盾,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不断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培植物质基础,增强精神力量,完善政策措施,保障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胡锦涛总书记这一关于社会矛盾的论述为我们高度重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指明了方向。在各种社会矛盾涌向法院的时日,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既是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有关源头化解社会矛盾指示的应有之举,也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使命所在。因而,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法官的一项基本能力与应备素质考核,完全是时势所需,人心所向。故而今考核法官不能再翻过去单纯“以案数论英雄”的老黄历。既要看办案数量,也要看办案质量,更要看是否“案结事了”、“案结人和”的矛盾化解和谐度。把矛盾化解的和谐度作为一项硬指标,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看法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牢不牢?也要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为民排忧解难的实事、好事做得够不够?既要看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当不当、应对举措多不多?也要看案结是否真正达到“事了”“人和”的终极目标。通过考核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实质上也就是要考核法官办案讲政治的能力和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

其次,要从服务建设经济社会的高度,看法官办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增值度。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党组扩大会议上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迅速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落实到法官考核工作中,把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增值度纳入考核法官的范围,就是要引导和规范法官始终把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放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点上。因此,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追求社会综合效益增值这一视角考核法官,就是要看法官是否充当了应有的角色。一是“消防队员的角色”。对于涉诉老百姓个人生命安危的案件,我们的法官是否采取了应有的应急司法举措,如先予执行、司法救助等,从而给急需救助的困难当事人“雪中送炭”,使他们亲身体悟司法阳光的温暖之爱;对维系企业存亡的案件,法官是否采取了“活血化瘀”、“放水养鱼”等应急措施,使濒临倒闭的困难企业“起死回生”;对维系民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要案,法官是否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使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变不谐为和谐;二是“红娘角色”。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有的企业管理失策,导致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等困难,法官能否发挥聪明才智,既解企业合同之纷,也化产品滞销之忧。通过积极从中穿针引线,甘当“企业红娘”,为企业滞销产品找到“如意婆家”,从而使困难企业“化危为机”;三是 “事后诸葛亮角色”。司法实践佐证,为了让社会悲剧不再重演,使工作失误为成功之母,法官就要甘当“事后诸葛亮”。就是要通过办案发现社会问题和管理漏洞,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亡羊补牢。这既是法官延伸司法服务、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最好方式,也是法官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务实之举,更是法官在市场经济舞台上的大有作为之举。因此,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既要看法官司法建议的“量”,该发司法建议是否均已发;也要看司法建议的“质”,即是否具有司法建议本身应有的特性。如鲜明的目的性、先进的科学性、可观的价值性等;更要看司法建议的“效”。即是否已给社会带来了效益?如推动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帮助政府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企业管理上台阶等。对于因司法建议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法官,当以贡献之大小予以表彰和奖励。因此,从司法建议的角度来考核法官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是考核法官的重要一环。

其三,要从“为民司法、为民掌权”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使命高度,看法官在人民心中的满意度。“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视角看,考核法官也务必要贯彻“人民法官人民评”的原则。因此,要改变过去法官“自己评自己”的传统内部操作模式,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人民法官人民评”的“阳光作业”,把法官的考核评判权交给人民。为此,当“三管齐下”。一是“回访法”。就是要对法官所办案件采用机选的方式,选出回访对象进行回访。由于当事人既是诉讼参与者,也是诉讼监督者,他们对法官最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因而,回访当事人是考核法官最明智的选择与不可或缺的途径。通过多方式回访,请当事人对法官的思想、作风、廉洁等诸方面品头评足;二是“座谈法”。要深入辖区召开各界人士参加的法官考核专题座谈会,和群众面对面交流,虚心听取各阶层人士的意见,听听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服务态度好不好?办案质量高不高?办案作风是否廉洁等,切实把法官考核工作放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架起人民法院畅通民意的桥梁;三是“网评法”。由于我们的法官办案涉及全国各地的当事人,通过网络公开考核法官无疑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因而,充分借助这一新兴媒体的力量,适时通过网络发布考核法官的信息,诚邀网民对法官打分,可使法官考核工作更加透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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