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状告认为城建部门无权管 法院判定属法定职权
在广告就是金钱的当下,一些精明的商家情钟花钱少、见效大的户外广告。因而,在光怪陆离、五彩缤纷的都市夜景中,户外广告业已成一道靓丽的风景。但商家的户外广告也要守规矩,违法设置的将被亮“红灯”,西工法院前不久审理的这起户外广告处罚案,则向商家敲响如此警钟。
违法户外广告被查
2010年10月,为整顿市容,洛阳市城建部门对户外广告开展清理整治活动,执法人员发现市中心地段的一处楼顶广告违反了有关规定,影响市容,通过工商部门查询,证实该广告未经批准。同月15日,原洛阳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向该广告主下达(2010年)洛建停字第200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9日,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下称规划局)向该广告主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12月16日,原市建委和规划局共同作出(2010年)洛建罚字第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告主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限其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商家不服理由多
该广告主不服此决定向西工区人民法院具状,诉称,第一,市建委签发的文书是无效法律文书。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撤销原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新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市建设委员会已经撤销,故其签署的盖有其公章的处罚决定书应是无效法律文书。第二,市建委和规划局不是广告执法监督职能部门。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设置户外广告依据的是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二者相抵触时应适用法律。第三,规划局执法程序违法。原告从执法开始至今未见过执法部门人员。故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都合法
为慎重处理此案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庭审中二被告辩称,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违反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实。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原告的违法事实,两被告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原告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进行了查处,在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后,共同作出了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市建委、市规划局不是执法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三、行政处罚加盖市建委章并无不当。市建委更名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章的正式启用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而原告认为市建委已被撤销,公章已作废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处罚合法
西工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市建委是我市的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是我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市建委、规划局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构筑物具有共同处罚的法定职责。原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中心区域内楼体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且影响市容,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原市建委、规划局共同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
原市建委虽被政府下文不再保留原名称,但新组建的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由政府三个职能部门组成的,人、财、物的合并及职权交接需有一个过程,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废止原三个部门印章而启用新的印章之前,原市建委等单位仍具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其原印章当然有效,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不服原市建委和规划局共同做出的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本案被告应当是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局。故原告认为原市建委、规划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其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户外广告当依法
本案审判长、西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雪兰指出,在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广告对于商家的经济媒介作用不可低估,商家想方设法做广告的愿景无可厚非,但广告只能依法做。本案之所以要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首先是该处罚行为事实清楚。原告所做户外广告既没有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也确已影响市容;其二,被告在行使处罚时的程序合法、依据充足。众所周知,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我国专门制定了《广告法》。从法律依据上看,一是被告的职权行为属于法律赋予的职权。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由此可见,对于户外广告的管理广告法已将其列入另册,其行政监督管理权者就并非像原告所言只能由工商部门行使职能,而是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多部门在内,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洛阳的城市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理所当然具有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发布了《条例》。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办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授予二被告管理户外广告的职权,故被告不存在执法主题资格不适的问题。至于被告单位因机构变革,质疑处罚无效问题,一方面,应考虑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能因机构变更而影响正常执法;另一方面,机构变更也有一个缓冲期,在新单位公章未能生效之前,原单位的公章理所当然有效,故本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乃合法合理又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