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西法 · 说法|花钱就能“修复”征信,信么?

发布时间:2023-02-23 11:00:36


案情回顾

王某因买房急需贷款,怎奈信用卡有不良记录,虽然早已还清了信用卡,但因为尚未达到5年的法定期间,不良记录不能消除。

一天,王某在某售楼部的角落里看到一则小广告:征信逾期不可怕,修复征信获新生。

为了顺利办下房贷,王某拨打了上面的联系电话。

“慢则一个月,快则15天,即可消除不良记录。”某服务公司如此承诺。

冲动之下,王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征信维护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王某处理征信报告中几十条逾期全部数据问题,服务费用总计16800元。

哪知,不但没有按规定时间消除,就连退钱某服务公司也一再找理由推脱,甚至半年过后微信联系再无工作人员回复。

修复无果,钱也不退,气愤的王某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征信维护委托协议》,某服务公司返还王某16800元服务费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某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征信维护委托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某服务公司依据该协议取得的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王某。由于双方对协议的签订均存在过错,故对于某服务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征信维护委托协议》无效,某服务公司返还王某16800元。

法官说法

图片


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王中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也就是说,自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征信记录才会自动消除。

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有误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征信机构或银行需进行核查和处理,有错误的,会及时更正。而征信异议实质是“纠错”,而不是发生“失信行为”之后的信用重塑。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不能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上正确的征信信息。

个人应理性消费、合理借贷、按时还款,保持个人良好征信,诚信守约,共同建设更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如果抱着“花钱消灾”的想法,希望花钱消除不良记录,最终往往落入圈套,得不偿失。

“征信修复”,切勿相信。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