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多元解纷机制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目标和要求。他强调,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
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社会治理强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类解纷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共同参与、共同协作、共同治理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充分契合新时期对于矛盾多元化解的现实需求,对于解决当前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法治思维并不意味着任何纠纷都要到法院“打官司”,而同时过高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代价往往会使不少当事人放弃救济。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机制成本低廉、程序简便,可以最大程度解决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鼓励行政机关、行业自治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等参与纠纷化解,在为当事人提供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渠道的同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多元解纷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多元解纷的理念不够到位,一些部门参与非诉解纷的积极性不高, “有纠纷找法院”成为惯性思维;二是各解纷主体之间协调运转不畅,联动效果不佳,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分层递进的纠纷解决体系还有待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消化的案件数量相对偏少;四是各解纷主体缺乏统筹联动、牵头抓总的机制。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行政调解的力度。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下的纠纷,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依法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同时重视相关纠纷的调解化解。综治中心、司法所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性和权威性,做好辖区矛盾纠纷化解的指导和统筹。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综治中心推动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物业管理、诉前等领域建立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建立诉调联动机制,将人民调解引入信访事项处理渠道,完善群众信访事项的化解机制。推动设立区级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应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三)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水平。推动就业年龄段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成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兼职人民调解员、信访部门值班律师作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调解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综治中心根据调解矛盾纠纷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相关专家负责向人们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将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发展为包含多领域专业人才的综合型专家库。
(五)拓展人民调解员工作领域
一是完善人民调解员参与信访事项化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做好信访事项的源头预防、及时调解、依法疏导化解。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对调解不成的信访事项及时导入法律渠道。二是围绕区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参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紧紧围绕当前重大战略部署,推动人民调解向旅游、环保、金融消费等领域拓展。
(六)完善诉调一体对接。区法院派出工作团队常驻综治中心,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对接工作。对接工作由委派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法院专(兼)职人员调解、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和管理指导五部分组成。委派调解是法院立案前,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经诉讼服务中心移送后,由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调解工作。委托调解是指立案后当事人同意多元化解,经诉讼服务中心移送后,由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调解工作。邀请调解是指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邀请相关领域人士参与法院调解。区法院对接工作团队将调解案件交接后,综治中心设立专职工作人员予以接收,移送给选定的调解组织(人员)。
(七)强化工作保障机制。
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谁调解,谁补助”的原则,对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每件50—200元标准实行“一案一补”,特殊疑难复杂案件调解成功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上每件补贴200元,最高不超500元。综治中心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二是深入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内容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经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三是培育发展专业调处累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引导,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资深律师等有调解专长的人士设立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