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毕鹏达在交通肇事后将车辆留在事故现场,其本人离开事故现场,之后经交警部门多次通知,事隔几天才到交警部门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毕鹏达称其离开系因身体不适需进行检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因毕鹏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系逃逸,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故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经审理认为免责条款已标黑,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毕鹏达称的离开现场就医所出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故认定其确系存在逃逸行为,驳回了毕鹏达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原告毕鹏达诉称,2019年9月1日23时30分,毕鹏达驾驶豫C983F号大众牌轿车沿王城大道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牡丹大道与贾治飞驾驶豫C735VW号大众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鹏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毕鹏达因发生交通事故花去医疗费1500元。贾治飞豫C735VW号大众牌轿车的事故损失29000元毕鹏达也已赔偿完毕。毕鹏达豫C983F号大众牌轿车在安邦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责任安邦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因其拒赔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毕鹏达保险金305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安邦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一、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毕鹏达存在弃车逃逸的免责行为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行为,故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二、根据中国银保监(2019)1065号文,原安邦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受让,故本案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
河南省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日23时30分,毕鹏达驾驶豫C983EF号大众牌轿车沿王城大道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牡丹大道与贾治飞驾驶豫C735VW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另载明毕鹏达弃车逃逸经多次通知其于2019年9月4日到洛龙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认定毕鹏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毕鹏达称其开车过程中感到心脏不适才造成事故发生,后自服救心丸不能缓解,才离开现场步行至一公里之外的路边门诊部就医。其出具2019年9月1日处方笺一份,该处方笺上无单位名称,无诊断结果,仅记载开药情况,也无门诊部加章。毕鹏达另出具其于2019年9月2日至关林镇卫生院分院处方笺一份,出具2019年9月3日至洛阳新区人民医院检查的报告单两份,其中心电图检查报告记载:1、窦性心动过缓伴不齐;2、T波高尖;3、左房扩大。出具2019年9月4日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的报告单一份,其中心电图检查报告记载:1、窦性心律不齐,心率48-66次/分;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3、T波高尖。
毕鹏达出具了其与贾治飞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就本次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后出具的(2019)豫0311民初5970号调解书。载明:毕鹏达给付贾治飞赔偿金29000元整。毕鹏达已依据该调解书将赔偿款支付给贾治飞。
因毕鹏达为所有的豫C983EF号大众牌轿车在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要求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向其支付其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认为毕鹏达作为驾驶员存在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且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故其自身损失及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属于合同约定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免责的情形。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系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加盖有该大队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可。该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认定毕鹏达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是其驾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那么,本案的审理焦点即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商业险应不应该进行赔偿的问题。
毕鹏达为其所有的豫C983EF号大众牌轿车在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对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如驾驶人有: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此条款在保险条款中为黑体字,已做了特别提示。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据此认为其不应对毕鹏达造成第三者车损及其自身损害进行赔偿。那么,首先,毕鹏达的弃车离开现场行为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且据此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毕鹏达出具的事发当晚就诊记录仅为处方笺一份,该处方笺上无单位名称,无诊断结果也无门诊部加章,仅记载开药情况,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也不予认可,故该证据不能采信。因此毕鹏达的行为也不符合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情形;再次,毕鹏达也未出示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了报警、报险等措施。
综上所述,毕鹏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为逃逸行为,该行为同时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且被交警部门直接认定为全责,其行为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不应对其诉求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毕鹏达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有以下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那么,以下6种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根据以上情形及法律规定说明,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及时报案,以免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不应有逃避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毕鹏达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且认定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毕鹏达出具的事发当晚就诊记录仅为处方笺一份,该处方笺上无单位名称,无诊断结果也无门诊部加章,仅记载开药情况,因此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也不予认可,故该证据不能采信。因此毕鹏达的行为不符合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情形。毕鹏达也未出示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了报警、报险等措施。因此毕鹏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对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如驾驶人有: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此条款在保险条款中为黑体字,保险公司已做了特别提示。该条款中虽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应采取的措施未做具体的要求,但是毕鹏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未进行报警、报险等必要措施,该行为同时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故其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情形,大家财险河南分公司不应对其诉求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郭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