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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发布时间:2012-06-05 20:16:59


民事诉讼流程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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