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我同意适用独任审方式审理本案。”
2月27日上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西工区法院根据司法改革部署,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适用独任制审理了两起普通程序民事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后,西工区法院的首次探索和尝试。
据了解,两起案件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为同一人,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前,法官文艳霞仔细阅卷,发现案件事实虽然不易查清,但适用法律明确,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扩大独任适用范围的规定,遂决定由法官一人适独任审理,不再组成合议庭。
“整个庭审程序严谨、高效规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法官独任审理也可以避免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律师对法院探索适用独任法官一人审理普通程序案件的做法予以高度认可。
背景知识: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为什么可以适用独任制?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洛阳成为改革试点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