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酒后点火烧毁警车,不仅赔偿受害单位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且被以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同时判决在缓刑四年的考验期内禁止饮酒。这是近日洛阳西工法院判决的首起禁止令案。
2011年12月19日晚10时许,西工某村村民王某酒后回家途径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西侧汽配市场64号门前时,脱下上衣,用打火机点燃扔向停放在此的一辆桑塔纳警车左前轮处,将该车引燃,直至消防干警到达现场才将火扑灭。案发后,经西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被烧毁的警车价值65100元。
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车辆损失651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单位认为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西工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己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等情节,故作出文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