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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对租赁商户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外

发布时间:2020-01-06 09:50:03


    ——原告丁翠英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坤森门业商行、洛阳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2849号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丁翠英。

    被告(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坤森门业商行、洛阳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丁翠英系涧西区名仕嘉园1幢2单元1401号房屋业主,因装修需要在坤森门业商行订做开开木门,并交付40000元价款,尚有2300元尾款未支付,但丁翠英本次交易未将货款交至居然之家公司统一收银处且未签订居然之家公司家统一的销售合同。坤森门业商行经营者张坤向丁翠英出具承诺书载明“2017年元月三号前装完,如不装完一天100元违约金,赔偿2000元(时间延期)”。后丁翠英与坤森门业商行因为坤森门业商行是否延期履行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丁翠

    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1200元,引发本案纠纷。

    另查明,坤森门业商行原为居然之家公司的租赁商户,

    2017年5月27日撤场。

    【案件焦点】

    消费者在大型商场的租赁商户购买服务和商品,同时应遵守商场的规定要求签订商场统一的销售合同并将款项交至商场统一收银处,若私下与商户交易,一旦发生违约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场将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丁翠英在坤森门业商行定做开开木门,并交付40000元价款,尚有2300元尾款未支付,坤森门业商行经营者张坤向丁翠英出具承诺书载明“2017年元月三号前装完,如不装完一天100元违约金,赔偿2000元〈时间延期〉”。现丁翠英诉称坤森门业商行延期履行115天,直至2017年4月28日才安装完毕,坤森门业商行对具体履行完毕时间陈述不清且未提交按期履行的证据,故对丁翠英称坤森门业商行延期至2017年4月28日履行完毕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坤森门业商行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丁翠英和坤森门业商行对“如不装完一天100元违约金”没有异议,但对“赔偿2000元〈时间延期〉”的约定有异议。丁翠英主张2000元是坤森门业商行对未在2017年11月26日之前完工的赔偿,坤森门业商行辩称逾期履行一天一百元违约金,2000元是最高赔偿额,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因无其它证据印证,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丁翠英和坤森门业商行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部分约定不明,考虑到坤森门业商行延期履行合同115天有明显过错,丁翠英因坤森门业商行的延期履行会有一定的损失,故坤森门业商行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1500元,扣除丁翠英尚未支付的2300元尾款,坤森门业商行实际应向丁翠英赔偿的违约金为9200元。虽然坤森门业商行原为居然之家公司的租赁商户,但丁翠英本次交易未将货款交至居然之家公司统一收银处且未签订居然之家公司家统一的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丁翠英要求居然之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洛阳市西工区坤森门业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丁翠英赔偿违约金9200元。

    二、驳回丁翠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被告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1、当事人应当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承当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丁翠英在坤森门业商行定做开开木门,丁翠英应当对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价款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坤森门业商行应当就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了安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对丁翠英已经交付了价款没有异议,丁翠英称坤森门业商行延期履行115天,直至2017年4月28日才安装完毕,坤森门业商行对具体履行完毕时间陈述不清且未提交按期履行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坤森门业商行延期至2017年4月28日履行完毕的事实予以确认。

    2、违约金条款部分约定不明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时,可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丁翠英和坤森门业商行对“如不装完一天100元违约金”没有异议,但对“赔偿2000元〈时间延期〉”的约定有异议。丁翠英主张2000元是坤森门业商行对未在2017年11月26日之前完工的赔偿,坤森门业商行辩称逾期履行一天一百元违约金,2000元是最高赔偿额,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因无其它证据印证,法院均未采信。法院认为丁翠英和坤森门业商行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部分约定不明,考虑到坤森门业商行延期履行合同115天有明显过错,丁翠英因坤森门业商行的延期履行会有一定的损失,故坤森门业商行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1500元,扣除丁翠英尚未支付的2300元尾款,坤森门业商行实际应向丁翠英赔偿的违约金为9200元。

    3、商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消费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业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坤森门业商行在与丁翠英达成买卖合意时虽然是居然之家公司的租赁商户,但丁翠英和坤森门业商行并未按照居然之家公司的规定将货款交至统一收银处,丁翠英亦并未签订居然之家公司提供的统一销售合同,而是选择与坤森门业商行私下交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居然之家公司与丁翠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现丁翠英要求居然之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吴可征、杨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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