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某、杨某、刘某等3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宋某、杨某、刘某先后加入以销售产品为名的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该传销组织组织严密,等级明确,自上而下分为总管、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家、老板等层级,通过“洗脑”对组织成员进行精神控制,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身体控制。该组织让成员以谈恋爱等名义将被害人诱骗至非法传销窝点,在窝点内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威胁、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杨某、刘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在拘禁的过程中殴打、侮辱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杨某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后,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获取被害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后,让被害人家人、朋友打钱,随后将钱财取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宋某、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西工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