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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大诚信为底线,做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0 09:57:31


在保险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涌入法院,如何依法保障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以及对全院保险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及表现出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

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我院受理保险合同纠纷共计618件。约占民商事案件的0.83%。结案595件,结案率为96%。其中判决244件,调解237件,撤诉76件。这些案件包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这些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一) 案件数量、标的额上升,与保险行业发展息息相关

从2008年到2011年的四年间,我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近四年来,案件数量上升了111.7%。与此同时,涉诉的总标的额持续增长,标的额上升了135.2%。

(二)案件争议焦点相对集中。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投保人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赔偿范围的认定)。

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保险赔偿范围的争议(包括医保范围外用药的赔偿、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的承担等),二是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以确定事故是否为保险责任范围。三是原告自行鉴定是否有效。

(三)撤诉的多,驳回起诉的少

截止2011年9月,我院审结的保险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数量为76件,约占审结案件的12%。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0件,该统计表明,通过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确定了责任归属,一方面,原告知道诉讼没有合法依据主动撤诉的逐渐增多,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减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维护和树立企业形象,加大了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调力度,通过双方主动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医院而撤诉的也增多了。

(四)判决与调解数量相当,判决相对较多

截止2011年9月,我院审结的保险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判决结案的数量为284件,约占审结案件的41%。调解结案案件数量为237件,约占审结案件的39%。之所以称判决相对较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判决案件在保险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多,二是判决结案的案件逐年增多。

原因: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缺乏“最大诚信”的表现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据调查反映,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最缺乏的就是“诚信”。

1、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

2、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对策:在对我院近4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最大诚信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是典型存在的。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及保险利益为重要原则,我院正确了把握了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使这些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没有发生一起不良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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