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法官,请你耐心等一下,我已经下高速了,到执行局我立马履行。”1月22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执行干警段赵亮接到被执行人郑某的电话。与此同时,已在执行局的申请执行人也长长舒了一口气。
2014年,湖北省江汉某公司通过洛阳代销商与河南省三门峡市的郑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郑某购买对方一台单价30多万元的升降机,并约定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但是郑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因双方距离较远,湖北江汉这家公司在洛阳委托一名律师,将郑某诉至法院。2018年9月,法院判决郑某偿还货款16万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2018年12月31日向郑某寄发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反馈结果均为签收。通过线上查询郑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果发现其名下存款仅有342.02元。“既然签收说明人还比较配合法院工作,但为何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心想。
1月7日,执行干警电话联系到正在三门峡某工地施工的郑某,郑某道出事情的原委。原来去年他接到一个工程,所有钱款都压在工程上。郑某在电话里承诺,一定尽快想办法筹钱,早日履行。1月21日,执行干警再次打电话给郑某,了解筹款情况。他满口答应还款一事,但表示尚有2万元利息暂时无法筹到,同时表示将次日携带现金赶到洛阳。执行干警遂通知湖北汉江的申请人来洛阳汇合。
当天下午三时许,郑某从汽车后备箱取出16万现金,并诚地恳对执行干警和申请人说明自己目前所处的情况。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申请方爽快答应放弃对利息的权利主张,他赞赏地说:“法院执行也是树立诚信权威的,我们损失一点不算什么,难得可贵的是被执行人的守信,不能让守信者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