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发放,保障执行救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救助审查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赵耀武任组长,副院长刘旗、院党组成员朱文利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刘龙章、张罗炜、孙亮、武浩,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综合事务组,执行局副局长张罗炜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且无经济来源,为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第三条 执行救助基金由本院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建立账册、实行专人管理;执行救助基金由法院发放,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申请;不重复救助;适当救助。
第五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适用范围: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
(三)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案件;
(五)其他需协助的案件。
第六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
2、正在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七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必须已经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执行人员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申请人执行权利的;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不受已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的限制。
第八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标准:
1、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案件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可不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20%的限制。
第九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后,报救助审查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书面报告并写明救助金额报局长审查,3000元以下呈院长批准支付,3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救助申请人。
第十条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应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执行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一条 执行局综合事务组负责建立执行救助基金案件的各项工作台帐;院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情况的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执行。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