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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流程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3 17:14:40


    为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质效,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条 立案庭负责代字为执、执恢、执异、执保等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立案庭在受理执行案件并将案件信息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流程系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案件纸质卷宗材料和系统内案件信息流转至执行局指挥中心。

    立案庭在收到申请人的执恢字案件立案材料后二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局指挥中心,执行局收到执恢案件材料后三日内审查完毕,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批后转立案庭立案。执行局认为不应受理的,形成书面意见,立案庭根据该意见制作、送达不予受理裁定。

    立案庭在收到申请人的执异字案件立案材料后二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局监督组,执行局监督组收到执异案件材料后三日内审查完毕,最迟次日转立案庭立案。执行局监督组认为不应受理的,制作、送达不予受理裁定。

    第二条 执行局指挥中心收到执行案件一日内完成登记,确定承办庭、组,执字、执恢字、执保字案件移交执行局查控组在执行流程系统进行查控。

    执字、执恢字案件由执行一庭、二庭、裁决庭承办,执保字案件由执行局外勤组承办,执异字案件由执行局监督组承办。其他代字案件由执行局负责人指定办理。

    执、执恢、执保字案件有明确、充足或需要紧急办理的可供线下查控财产的,执行局指挥中心直接将案件交执行局外勤组办理。

    第三条 执行局查控组负责立案后需进行执行流程系统查控并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工作。

    执行局查控组收到执行局指挥中心移转的执字、执恢字案件后,三日内完成系统内查控,并在自立案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局查控组在完成系统内查控工作后二日内将案件材料、查控材料、流程表移交执行局外勤组。执行局查控组制作的文书署名为执行局指挥中心确定的员额法官。

    执行局查控组收到执行局指挥中心移转的执保字案件后,三日内完成系统内查控,查控完成后二日内将案件材料、流程表转交执行局外勤组。

    第四条 执行局外勤组负责系统内无法查控需要在线下办理的查控、诉讼保全的工作及本院接受其他法院委托办理的查控事项。

    执字、执恢字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的查控。发现可查控财产的,48小时内采取措施。执行局外勤组办理完执字、执恢字案件的线下查控后二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查控材料、流程表移交案件承办的执行一庭、二庭、裁决庭。

    执保字案件的线下查控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现可查控财产的,48小时内采取措施。执行局外勤组办理完执保字案件的线下查控后二日内将保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外勤组收到送达回证后二日内将执保案件材料及查控材料、流程表、送达回证复印件交立案诉保团队。执行局外勤组收到送达回证后十日内将执保案件信息填写完整并系统报结,完成上传案件电子卷宗和纸质案件卷宗的装订。

    执行局外勤组收到指挥中心移交的其他法院委托办理的查控事项,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材料交至执行局指挥中心。如有委托事项不明、不准确等原由无法办理的,应当及时填写情况说明送交执行局指挥中心。

    第五条 执行局外勤组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复议申请时,二日内将案件材料和复议申请材料移交执行局监督组,由执行局监督组十日内审查完毕。

    第六条 执行一庭、二庭、裁决庭、综合组工作职责为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符合规范的直至结案为止的执行实施类案件。员额法官为办案主体,其他干警在员额法官指导和安排下从事相关实施工作。

    执行综合组负责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

    执行案款发放由执行一庭、二庭、裁决庭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案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执行案款的发放经执行局监督组审核同意并经执行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七条 执行一庭、二庭、裁决庭、综合组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拍卖的,三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拍卖要求转交给执行局拍卖组。

    第八条 执行局拍卖组负责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委托评估、调查核实拍卖标的的权属、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风险调查、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流拍后的二次拍卖、变卖工作。执行局拍卖组收到需拍卖的案件财产信息材料和拍卖要求后,三日内将需要评估鉴定的材料转交至立案庭司法鉴定团队。立案庭司法鉴定团队收到评估鉴定报告后及时转交给执行局拍卖组。

    立案庭司法鉴定团队收到评估鉴定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向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由当事人向立案庭司法鉴定团队提交书面材料,立案庭司法鉴定团队收到异议材料后三日内通知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十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局拍卖组三日内将异议事项转交执行局监督组,执行局监督组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第九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执行局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十条 申请参与分配财产或发现符合参与财产分配情形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监督组审查后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报执行局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后,交执行一庭、二庭、裁决庭、综合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须经执行局监督组审核通过后,由执行局负责人、主管院长审批方可终结本次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局监督组负责保全复议、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决,执行案款发放监督,卷宗评查、案件质效监督、信访案件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局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件收分案、指挥平台交办督办事项、签到、发起会商、上传下达,数据统计分析报送,工作材料报送,会议通知,后勤保障、信访救助等工作。

    第十四条 接待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当事人来访接待、代收、转交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中止、终结、回转裁定,由员额法官报执行局负责人审签。

    公告,发布、屏蔽、撤销的失信决定书,对当事人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由员额法官、执行局负责人、院长依次审签。

    对于有重大信访因素的执行案件(以立案庭信访通报为准),法律文书在签发前交主管院长审阅,主管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由主管院长建议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根据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执行局负责人、主管院长依次签发。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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