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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店员收款跑路 法官妙计结案

发布时间:2018-09-21 21:22:19


    9月20日,河南省西工区法院执行干警协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至此,一桩执行案以以物抵债的和解方式圆满解决,最大程度的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016年3月11日,魏某和朋友一起去某公司处看车,在其工作人员张某的介绍下,魏某相中了展厅中一辆北京现代轿车。随后,魏某按照张某的指导以银行转账和刷卡支付的方式分次支付了全部购车款18万元。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业务员张某竟然侵吞了魏某的购车款逃之夭夭。魏某多次向某公司要求交付车辆或返还购车款未果,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购车款1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收款后应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被告公司未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判决被告公司退还魏某购车款18万元。判决生效后,案件经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及申报个人财产。但面对法院的执行通知和付款义务,某公司却无动于衷,既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申报个人财产。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困难,大部分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后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下,执行干警找到了一直避不见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其拘传至执行局。

    通过交谈,执行干警了解到王某的“心结”。“公司的钱都被业务员张某给卷跑了,让我替人善后,我真是咽不下这口气。”王某不甘心的说。“张某是你公司招的员工,他的收款行为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叫职务行为,公司应履行退还购车款的义务,这个后果必须由你来承担善后工作。至于张某的责任,他自己也是逃不掉的,职务侵占会面临刑事责任。法律会帮你出了这口恶气”。在执行干警的谆谆劝导下,王某渐渐平复了心情,其表示公司的大部分未卖车辆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现在就剩了一辆车,价值也相仿,请求是否可以以车抵债。

    考虑到某公司除了车子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现状,执行法官遂单独找来申请执行人魏某做思想工作,对该案执行的利弊得失进行了分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执结。

责任编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吴可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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